法律法规
一图读懂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2026-03-13
一图读懂 |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美丽中国
2026-03-09
一图读懂《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
2026-03-06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解读
2025-12-09
关于《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乌鲁木齐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二、基本框架 《意见》共有三个部分,分别为改革措施、审批权限和责任、保障措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改革措施。《意见》从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环评审批改革、试行“容缺受理”审批、鼓励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五个方面细化了本次改革相关措施。主要为:一是明确了打捆审批的条件;二是细化了报告表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的备案形式;三是全面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四是鼓励风电、光伏及其配套项目合并审批;五是明确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六是选取部分类别的项目,参照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压减了审批时限。 第二部分为审批权限和责任。《意见》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除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全市权限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分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和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分别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赋予我市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内的审批权限)。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意见》从组织领导、政策宣传、服务效能三个方面提出要求。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服务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改革措施和内容。 为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细化编制了4个附件,即:《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表》。 四、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本《意见》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10:30—13:30,15:30—19:30)联系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科室:环境影响评价科 联系方式:0991—4600162
2025-11-22
守护绿水青山,共建“无废城市”—《乌鲁木齐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2025年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乌鲁木齐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办法》内容,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办法》进行解读。 1.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旨在加强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健全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整体水平。 2.《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0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中,重点细化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方面的要求,同时对运输、利用及处置单位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性规定。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若其他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相关规定。 4.《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具体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本地常见的包括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炉渣等。 5.企业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结合自身经济、技术条件,优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须严格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开展综合利用时,必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严禁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时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固废处理范围与工艺说明、产品质量标准(利用类)、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卫星定位装置备案证明等。若存在转委托情形,需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开展二次核实。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污染防治核心要求,合同载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委托单价、运输起点与接收点、受托方能力规模、受托方向委托方的报告要求、执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受托方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产生单位。禁止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0.企业如何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 答:鼓励企业将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充填回填等领域开展规模化利用。利用过程需满足国家或自治区环境污染控制要求,涉及建设项目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确保环境风险全程可控。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如何管理? 答: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使用。若单位终止经营,须在终止前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完成利用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严防环境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 12 跨省转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跨省转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情形办理相关手续:转移出疆贮存、处置的,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转移出疆综合利用的,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理备案手续。 13.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如何建立管理台账? 答: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建立规范化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废的种类、数量、最终去向及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年产生量超过1000吨的单位,须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管理台账,鼓励其他产生单位优先借助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须于每年3月10日前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申报登记,申报数据须与企业管理台账中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情况保持一致。鼓励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自主建立固体废物数字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率。 15.哪些企业应当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公开? 答: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通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信用评价平台或企业官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利用、处置单位还需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并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16.社会公众如何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后,将依据《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奖励,且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形成“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共治格局。
2025-10-12